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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的著作《经济法的基本特征》(Grundzuge des Wirtschaftsrechts,1922年)中,其理论被称为“世界观学说”。该理论对于经济法的现代精神的研究至今仍很有价值。
我一直认为,经济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所有部门法的重要特征,它是全面把握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维度。参见拙著《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71页。
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在《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一文中,作者曾分别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简要探讨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背景,以求说明经济法的一些特质及其现代法的地位。
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79页。
“自发秩序”(Spontaneoueous order),或译为“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它强调秩序必须是“自发的”而非“人为设计的”,任何政府都不可能“设计”人类合作的秩序。这种“自发秩序”被一些学者(如著名的布坎南等)认为是经济学的第一原则甚至是经济学的唯一原则。参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8页;汪丁丁:《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
参见李猛:《论抽象社会》,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在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发展非常迅速,于是有了著名的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以及以后的经济法规范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在规定实体制度的同时,大都规定为保障实体规范实施所需要的程序制度。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庞德曾经指出,在19世纪时,人们试图在法律领域排除行政的因素,而在20世纪,行政司法已经得到了复兴,这从行政部门及其任务的增加方面得到了证明。庞德的分析有助于增进对本文论述的问题的认识。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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