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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侵权——从被害人视角对传统犯罪观念的反思

  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必然会产生获得赔偿的要求,该心理的实现,显然不能依赖于刑罚,但是国家对犯罪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犯罪人民事责任的承担。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财产刑的利弊进行反思,对此,陈兴良教授认为,财产刑的优点是经济性、有效性、可计量性、可附加性和可纠正性,而财产刑的弊端是不平等性、可推诿性、难执行性、株连性和赎刑性。 笔者认为这种对财产刑弊端的归纳是不全面的,其中遗漏了重要的一点就是财产刑强调的只是犯罪人对国家的经济义务,而忽视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 因为如果犯罪人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责任后往往就一贫如洗了,根本无力向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财产刑的适用必须以犯罪人先向被害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同时,“刑法通过对行为人实施刑罚的制裁方法,虽能有效遏制和预防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但刑法并不能对不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提供补救,因此对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所以,被害人赔偿心理的满足主要依赖于民法和民事程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只有通过民事损害赔偿之诉才能修复伤害,弥补损失,而不管这里的民事诉讼是独立的还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在追究犯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都适用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则。
  因此,从犯罪对被害人的严重侵权性来看,被害人的正义获得不仅依赖于国家报应刑的实施,而且依赖于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就刑罚来说,被害人获得的是一种“报应正义”,是一种复仇感的宣泄;就损害赔偿来说,是对犯罪人的经济制裁,是对被害人的恢复和弥补。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当优先于国家财产刑的适用。
  四、被害人在量刑中的作用
  量刑指的是刑罚裁量,即在定罪以后对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的活动,正确地裁量刑罚,对于刑罚适用和发挥刑罚报应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既然承认犯罪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种严重侵权行为,那么在量刑阶段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笔者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一)基于被害人角度产生的报应主义对于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
  报应主义要求,在量刑的时候应当贯彻责任主义的基本精神,“无责任即无刑罚”,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要与犯罪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侵权后果相一致。这又有三点要求:首先,量刑应以责任为前提,“无犯罪则无刑罚”,只有在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侵权构成犯罪的情况,才存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问题。其次,量刑应以责任为限制,在量刑的时候刑罚不得逾越责任的限度,任何以预防犯罪为理由,超越责任限度的量刑都是不正当的。最后,量刑应以责任程度为转移,量刑应与犯罪侵权的严重性程度相适应,既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又要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 因此,如果报应主义能够在对犯罪人的量刑中得到落实,那么被害人的愿望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二)被害人在量刑情节中的作用。
  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犯罪构成事实以外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可以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其中被害人的因素在量刑情节中一般属于酌定情节的范围。
  在量刑情节中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因素主要有:(1)被害人被害的损害后果,结果的严重性程度;(2)被害人的特征,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量刑的轻重也应有所差别。例如侵害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怀孕妇女等弱者比侵害一般人要严重;(3)被害人被害的方式是否残忍、狡诈、恶劣;(4)被害的时间、地点对量刑也有影响,例如是在公共场合被侵害还是在非常隐蔽的地方遭受损害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量刑也应有所区别;(5)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如果他们相互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或者是亲属关系,那么在量刑时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应有所区别;(6)被害人的态度,被害人对犯罪人是表现出异常愤怒,还是谅解、宽恕,对量刑也会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总之,法院在量刑时对于被害人方面的因素要充分考量。
  (三)被害人的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对于被害事实的发生自身应负的责任。在西方被害人学的分类中,有一种分类方法就是按照被害人的罪责大小为标准,将被害情况分为三类:一类是被害人是完全无辜的,二是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人的过错等同,二者对犯罪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三是被害人的过错大于犯罪人的过错。 同时由于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国内也有学者按照被害人作出过错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将被害人的过错分为过失性的过错和故意性的过错两种。
  其中被害人的过失性过错是指被害人由于疏忽大意、麻痹失慎等主观上的过失,使犯罪人得以乘隙作案。主观上的侥幸麻痹与客观上的不当暴露是过失性过错的两大特征,被害人经常因为疏忽大意等因素招致被害。在这类犯罪中,一般说来被害人的过失不能作为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理由。
  而被害人的故意性过错,是指被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的心理支配下作出的有罪或者错误的行为。被害人的故意性过错一般并不想给自己带来灾害 ,但极容易诱发犯罪。对于这种被害人故意性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就直接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和定罪量刑问题,有的是此罪与彼罪(如抢劫犯抢劫赌场、犯罪集团内部因分赃不均而谋财害命),有的是犯罪与违法的关系(如对婚姻的第三者所犯的伤害罪),有的是防卫过当与不法侵害的关系,有的涉及到犯罪与道德的关系(如雇佣他人将“负心郎”伤害致残等)。 总之,法院在量刑中要充分考虑被害人方面的过错程度,才能准确地确定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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