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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

  另外应该指出,有些法院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均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不允许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过于僵硬,不符合责任竞合的处理精神。
  三、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是否采纳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是否采纳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呢?虽有见解主张理解第一百二十二条时应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但从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来看,其中两次出现的“要求”即“请求”之谓,其实是承认受损害方可以有两个请求权,这一点从“法释[1999]19号”解释七的标题“请求权竞合”更是反映得明白无误。立法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学说通常亦持相同见解(参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4页。崔建远先生早就对“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表达过警惕态度,参见其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四、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
  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已属无疑。然如前所述,请求权竞合说内部又有不同的主张,对于我国的请求权竞合说到底作什么样的理论构成,殊值探讨。中心的问题包括:是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还是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抑或另采其他新说?如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又如何克服其缺点?如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又如何论证其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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