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宪法原则。
  1978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1978年《宪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的决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修改了该法原第九条的规定,使陪审不再成为一项原则。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1991年,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接着,最高法院、国家教委等五部委在《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中指出,为了依靠社会力量审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当地邀请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实践表明,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作用很大。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第147条同时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联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