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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本质——“刑法法益侵害说”

  二.关于犯罪的本质历史上观点批判
  1.神学本质观:犯罪是侵害神定的人类社会秩序,是对神意的侵犯。这种观点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荒谬性已经不用论述了。
  2.阶级本质观: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的主流犯罪观。认为犯罪的阶级本质就是犯罪的本质。本文后面还将详细论证这种观点的得失。
  3.阶级性,社会性对立统一观:将阶级和社会双重属性结合考虑,认为阶级性之外还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性联系。有着很好的理论支持,但本人认为这种观点仍然立足于对事实意义上的揭示,没有把握住犯罪——刑法——刑罚这三位一体的内在联系,作为犯罪本质的界定仍不是很科学。比如,它就无法解释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划分问题。
  4.法律本质观:源于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纯粹是法律范围的事,超出法律规定,没有犯罪。作为反对封建,维护自由意志的法律学说,有其进步意义,但将法律机械化为文本的技术性规定,完全无视法的阶级性,又是不科学的。但是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出了“法益侵害说“等流派,逐渐从单纯的法律规定中跳出,将法律的违反和社会利益的侵害的结合,成为主流的犯罪本质观。
  本人是 “法益侵害说”的观点的基础上,将它和阶级性,社会性对立统一观内在联系起来,形成犯罪是“刑法法益侵害”的本质观的。
  三.“刑法法益侵害说”的理论基础
  (一)“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理论的扬弃
  要建立“刑法法益侵害”观就必须与过去主流的阶级本质观进行比较,进而说明它具有比阶级本质观更合理的理论支持。传统的犯罪本质观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它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命题:一.犯罪具有阶级性,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二.犯罪具有对统治关系和社会的危害性。
  1.对阶级性的分析
  在我国,关于犯罪起源的讨论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度的产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且它最终也必将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和法律萌芽于母系氏族社会,成长于父权制社会。在阶级、国家产生以前漫长的两个无阶级社会里,就存在着犯罪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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