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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个案研究

  弊端也许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政法委员会没有发挥其协调功能,而问题的症结在于政法委员会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际上已经行政化。我们国家的机构领导体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首长负责制,一种是委员会制。政法委员会采取的是委员会制度,也就是说,重大事情由各个委员共同协商讨论,政法委书记并不最后拍板决定,在投票时,他和其它委员一样也只有平等的一张投票权。而现在的情况是政法委员会似乎已经行政化,实行“首长负责制”。很多事情,实际上由政法委书记说了算,协调制度形成虚设。
  六、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的联系,所以如果说可能会得出什么结论的话,也仅仅是适用于对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评价。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法委员会制度虽然不能称得上是司法制度背后的支撑力量,但实际上亦影响司法制度的运作过程,可以称之为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但是我们又不能武断的得出结论,认为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或许从形式上分析认为政法委员会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位置是不可理解的,但是从我对基层政法委员会的调查分析中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基层政法委员会首先缺少的是有效的资源供给,相对而言,无论在人财物各个方面都比不上公检法。另一点就是政法委员会较之公检法亦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公检法都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并且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法律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强化其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相比而言,政法委员会制度没有在法律上加以规定,而且也没有强有力的改革措施。
  问题也许在于政法委员会的政治制度背景。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在进行司法改革、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时,不能仅仅从法律结构出发做肤浅的分析,[20]而应当关注法律制度背后的力量。政法委员会制度实际上涉及到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因而研究中国司法制度还必须以对中国政治机构运作和党派体制进行细致分析为基础。
  分析政法委员会制度,还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按照实务部门的同志的说法,对政法委员会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先是从书本上了解到政法委员会应该怎么样运作;而凭工作经验,觉得实际上该怎么样运作;但是到了最后,能办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而我们判断一项制度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看法律上的规定,这是一种应然的分析,反映了制定者当时的主观愿望,希望这项制度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其次,凭所掌握的已有的资料、了解的情况和经验常识去判断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这是一种实然的分析,但是由于这种分析是建立在观察者对已有经验认知的基础上,仍然不足以推导出每次出现新情况(具体情况)实际又会是怎么样。就像我们虽然看了九十九只乌鸦都是黑的,但不能得出第一百只的乌鸦也是黑的结论。因此,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自己亲自去了解去参与制度的运作,这是以参与者的角色进行的。对政法委员会的理解也是如此:如果仅从既有的理论出发,政法委员会制度显然有违司法独立的理念,应予以废止;但如果对政法委员会的实际运作有所了解,就会发现,政法委员会虽然的确影响了司法体系的运作,但这种影响本身也是执政党对社会实施政治控制的一种方式;对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进一步考察则表明,政法委员会特别是基层政法委员会,由于其所掌握的资源相当有限,因而对司法过程所能施加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司法机关本身也有动力去摆脱政法委员会的控制。
  
【注释】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江苏省睢宁县政法委员会的大力协助,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翔、成凡以及硕士生吴昊三位同学仔细评阅了初稿,并提出了不少批评和建议,许多意见在我的修改过程中多有反映,特此致谢。当然,文章所出现的所有问题由作者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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