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美国反恐战争的“非法性”问题 ——兼论当代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与走向

  三、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上面已经论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美国蓄意曲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对伊武器核查的第1441号决议;另一个是美国不存在援用单独自卫权发动对伊战争的国际法依据。而美国对伊开战的理由就只能援用集体自卫权来对伊动武了,但前提是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第42条里。而美国总统布什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却公然声称,如果联合国安理会不授权美国对伊动武,他也不会为此感到“担心”,因为为了美国人民的安全和美国的国家利益,华盛顿“不需要联合国的授权”,[28]并最终于2003年3月20日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伊动武,这粗暴地践踏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29]联合国安理会作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它在联合国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强制行动(包括武力的最终使用)。而且,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对伊武器核查的第1441号决议及其它相关决议均没有涉及授权美国对伊动武的规定,这一点在前面已有所论述。
  
  Ⅱ当代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与走向
  美国这次借“反恐”之名,出台“先发制人”的新国家安全战略,公然将联合国和国际法抛在一旁,发动针对伊拉克的所谓“反恐战争”,严重破坏了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当代国际法体制,并产生了极其重大的恶劣影响。从近处讲,它是对自二战以来建立的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的一个极大破坏;从远处讲,美国发动所谓反恐战争以致于公然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并且决定这个国家的政权走向,粗暴干涉这个国家的内政,这是对自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以来建立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野蛮践踏。
  国际法体制这次受到巨大的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很复杂的,值得人们深刻反省。但至少有四方面的原因值得思考:一是当代国际关系力量对比失衡的结果。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格局仍处于向多极化发展的转型阶段,“一超(美国)多强(欧盟、日本、俄罗斯、中国)”仍然是这个转型阶段的一个突出特征。这次美国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发动所谓的“先发制人”的反恐战争,并且将联合国抛之于不顾,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太过强大和欧盟内部“新旧欧洲”(英、西等与法、德等)分裂。二是国际强权政治的存在是每个时代的固有特征。自国际关系从近代产生以来,我们不应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丛林规则”就一直伴随国际关系的产生、发展。在西方人看来,国际关系本来就是从所谓“文明国家”(西方)走向“野蛮国家”(东方)的。所以这次美国发动对伊战争被说成是“文明”针对“野蛮”的一次战争,而它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以西方学者亨廷顿为代表所主张的“文明冲突论”,显然这是典型的“强者理论”,因为各文明不但有冲突的一面,更有相互合作、协调的一面。三是维系国际社会秩序的多元性。国际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这也就决定了规范这种国际社会秩序手段的多元性。一个社会秩序的维系要靠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礼仪等等来共同完成,国际社会莫不如此,单单依靠某种力量想要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无疑是不现实的。四是国际法本身的脆弱性与不完善性,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种脆弱性和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⑴这种主要以“国家间”(State-State)为特征的国际法结构体制决定了制约国家力量与行为的艰难性,“超国家间”(Super-state)的国际法结构体制远未到来。⑵国际法是一种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的法律。⑶国际法作为一种公法,决定了它常常受制于国际政治。
  但这并表明国际法将无所作为。事实上,国际法的被破坏只是表明国际法本身的脆弱性和不完善性,并不代表它是毫无是处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国际法作为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仍将发挥它的规范作用。尽管美国这次发动对伊战争将联合国抛在一边,但它还是离不开国际法,在这次对伊战争的战时人道主义保护方面,战争法规则方面的强调就是明证[30]。可以预见,当代国际法在未来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仍将是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为离开了国际法的国际关系秩序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人类的共同利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如此广泛,毕竟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太多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