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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有退休金体制的法律规范和最新发展

  美国公司为雇员提供退休金计划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因此而享受优税待遇。另一方面,就雇员来说,如果他们以税前的方式为其退休收入进行储蓄的话,因此他们用税后的现金而为自己退休收入进行储蓄,有更多的优势和好处。此外,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私有退休金计划还有如下无形的好处:首先,雇主可以通过资助退休金计划,根据雇员给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来规定退休金既得受益权进度表从而加强雇员对公司的忠诚度。为将愿意为公司工作更长时间的雇员提供训练和人力资本投资。其次,与雇员相比 ,雇主在金融方面更有优势,众所周知,为退休收入进行储蓄包括退休基金的投资管理,而投资本身是一项专业化相当高的复杂的活动。在一般工人和雇主之间,雇主更可能对其所资助的退休金计划的投资进行监督、选择和管理。这实际上为雇员们提供了一定的保护。那些对金融和投资一无所知或不甚了解的普通工人,如果让他们自己对退休收入进行投资管理的话, 往往会成为那些要价过高、谋私利益的理财专家的牺牲品。而由雇主进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会减少这方面的风险。
  通过阅读本书,笔者总结出美国私有退休金体制在短期内成功发展的三个原因。
  (一)《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及时推出
  在美国大萧条之前存在的私有退休金制度在缴费要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铁路运输及工会所组建的各种退休金计划都是以现收现付(pay as you go)的方式从他们的当期应税收入中制服计划的福利和津贴的。而且,这些计划中都没有就计划参与者的退休金既得授意权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导致许多计划参与者在没有退休之前因离开公司而失掉所有的退休金。美国经济大萧条以后,社会保险制度和私有退休金制度的发展反映了美国社会从以个人退休储蓄为主转移到由国家或雇主组织提供退休金的发展趋势。
  美国国会发现私有退休金计划的急速增长导致了各式各样的弊端,如明目张胆的滥用贪污退休金计划的资金、吃回扣、过高的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及将退休金计划过多地投资于雇主的股票等种种不当做法。此外,还暴露了在退休保险行业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如漫天要价的佣金和管理费、虚设的种种费用及保险推销员、工会官员和公司管理成之间的利益冲突等。这些弊端的泛滥导致了道格拉斯-艾美斯法案的产生,该法案将监管各项披露要求的责任赋予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该法案基础上,1958年颁布了《福利与退休计划披露法》,这部法规的中心原则是通过向计划参与者们及收益人的全部披露、公布计划的主要条文及财政支出与收入的要求,来抵制和防止各种退休金计划管理和运作的弊端,从而使福利与退休计划实行自我监管、而无须由政府过多得干预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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