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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有退休金体制的法律规范和最新发展

  美国一位研究私有退休金历史的学者彼得.特拉特曾指出:“如果‘社会主义’的定义是根据工人阶级对生产工具的拥有程度来确定的话,那么美国很可能是世界上最‘社会主义’的国家。”这是因为,美国的大型雇员退休金计划,即1000-1300个最大公司的雇员退休金计划和工会管理的35个企事业机构的退休计划,在美国经济中都具有控制权。这其中包括美国1000家最大的工业公司以及“非工业”企业中的50家最大的公司,如银行、保险、零售、通讯以及运输业。实际上,美国工人已经通过参加私有退休基金计划拥有了美国的财富。美国工人对美国经济的拥有程度,甚至比卡斯特罗的古巴以及南斯拉夫或罗马尼亚实行国有化经济以后的工人经济对经济的拥有程度还要大。
  《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林羿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是目前少见的关于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全面系统的论述。林博士现任美国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 & Co., Inc)主任副总裁兼资深律师,曾在美国林肯金融集团Morgan Lewis LLP 从事律师业务。作为美国资产管理和退休金法律方面的专家,他曾经在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上,就美国退休金法律改革上的技术问题为该委员会提供专业证词。
  本书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的起源,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探讨了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政策取向;第二部分介绍分析了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税收制度、401(K)退休计划;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管理及投资运行,作者详尽得介绍了《保障法》中受托人法规的基本原理,被禁止交易的各项规定,私有雇员退休金计划的披露与报告要求,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管理和投资运行。
  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在一个人一生当中的就业期间便成为其退休之后除了社会保险以外能获得更多退休收入的一种储蓄方法。因此,那些在工作期间参加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就业人员,在他们就业期间的消费就不得不比他们所赚取的工资数额要少,从而将一部分工作期间所赚得的收入,为今后退休之后的使用而储蓄起来。也就是说,在工作期间所临时放弃的一部分收入和这部分收入在缴纳退休金计划之后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是为了将来在退休以后从计划中提款从而获得更多的退休收入的使用而储蓄的。一般来讲,从退休计划中的提款以年金的形式进行。年金为一个人从退休开始直至去世为止提供源源不断的退休收入。所以
  ,私有退休金计划实际上是将一个人的工作收入,延转为退休消费的收入。
  作者认为,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雇主资助;(2)完全自愿;(3)延税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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