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名片纵横谈

  乙:利用这两条“标准”,我们就可以对上述六类律师名片进行具体地解析和判断了。
  甲:是的。首先,对于“自我炫耀”型来说,我觉得是不适合的。因为在律师名片上直接标明自己曾经是XX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局长”或者是“党委书记”等,这会对当事人产生误导。由于这些人曾经是司法机关的领导者,如果当事人聘请了这些人当律师,则一般能够“打赢官司”,于是当事人一般都愿聘请“有关系”的律师进行诉讼,而不会去聘请其他律师。这实际上是一种律师招揽客户的手段,也是一种律师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长此以往,它不利于律师业正直风气的形成,也会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
  另外,对于律师名片中的“多才多艺”型,在名片中标明是“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或者是“XX省公安厅特聘法律专家”等,都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误导,影响公正审理——因为同样的道理,如果一名律师同时还兼任为仲裁员,这样他就会对仲裁机构的成员比较熟悉,即使他不实际的参与一个案件的仲裁,但当事人在进行仲裁时,无疑也会舍弃普通的律师不用转而聘请是仲裁员的律师,这对其他律师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也应属于禁止的行列。
  乙:是的,我完全赞同你的观点。实际上,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第4条第八项就明确指出,不得“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2002年修订的全国律协《规范》第21条也严格要求:“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这就等于排斥了“自我炫耀”型和“多才多艺”型律师名片的合法性。
  甲:也就是说,即使一些律师曾经担任过某些职务,或正在担任的一定官职,即使这可能是真实的,但也不适宜在律师名片中标明。
  乙:那么律师名片中的“真才实学”型、“专家标榜”型,“自我包装”型和“简单朴素”型,情况如何呢?
  甲:我认为,在律师名片上表明“学习经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以及其他事项等,只要该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没有出现一些不恰当的词语,如表明自己是“XX领域”的“最高权威”、“最佳律师”,或者声称“打不赢官司不收费”、“包打离婚官司”等,都是应该可以允许的。如果在律师名片上连自己真实的“专业技术职务”都不可以印,那么评这一“职称”、“职务”还有何意义?!如果名片上连律师真实取得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也不可以写,那么律师间的真实水平又如何体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