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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

  (二)诉讼规则规定实施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本院批捕和起诉部
  门,但并没指明具体由那个部门负责,结果是相互推诿都不将其纳入议事日程。
  面对这种现状,除了要加强检察干警的内部立案监督意识外。笔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由本院的批捕和起诉部门改为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同时扩大内部立案监督对象,即①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的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可以依法监督②下级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以依法进行监督。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避免本院人情难却的状况也有利于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同时,将内部立案监督的权力赋予批捕部门有利于权责分明,增强责任心与使命感。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程序。
  依照诉讼规则,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的基本程序是:
  (一) 批捕部门或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首先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依照笔者的设想,如将内部立案监督的权力赋予上级检察机关的批
  捕部门,并将下级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也纳入内部立案监督的对象。那么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做法,确定以下程序:
  (一) 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发现下级院自侦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
  的案件不报请立案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报请立案理由通知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在十五日说明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经审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不成立的,应制作《通知报请立案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应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  
  ( 二)对下级院自侦部门已报请立案侦查而检察长不批准立案的
  案件,上级院批捕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下级院在十五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下级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向下级院发出《通知立案书》,下级院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立案。
  由此同时,应规范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受理内部立案监督线索制度:
  1、 建立与社会各界定期联系便于反馈信息制度;
  2、 建立下级院自侦、批捕部门向上级院批捕部门报送立案与不立案决定书,逮捕与不逮捕决定书等文书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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