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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自裁与司法独立

  也可见,在尚未实现现代法治价值转型之前,如果将孝道所代表
  的个体价值的一维拿掉,而将忠(个体对国家的义务)的价值加以极
  度的张扬,使国家主义威权的树立离开了对任何一种个体间价值的尊
  重和推演,拔剑自刎的行为就成了对组织的要挟,和对人民的背叛。
  而不可能得到“本土资源”的谅解和尊重。
  如考虑到古时对行政与司法并不加区分,将石奢理解为一名司法
  官员,我们看到石奢以自裁的行为从君权手中获得了初步的司法独立。
  如果抗命而死是值得褒扬的,就等于承认在君权之外,有着另一重的
  价值标准。在构成一个帝国统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当中,这一重的价
  值标准,与君为臣纲的标准甚至同等的重要。中国古时,以包拯为首
  的清官群体,他们身上的抗命不从和对律法一定程度上的坚持,便得
  益于这一意识形态上的三权分立。儒家礼仪(以后渐渐礼法合一)在
  古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对现代法治的一种替代。在尚未实现现代法治
  价值转型之前,德治首先构成的不是对于臣子、而是对于君权的限制。
  它造就了让石奢抗命而死、让包拯刚正不阿、让海瑞抬棺上谏的力量。
  尽管这种力量不能与现代法治的力量相提并论,但在缺乏制度支持的
  时候,德治的价值体系是官员们寻求独立地位的几乎惟一的凭藉。
  另一个引咎自裁的故事,则让我们在德治的价值体系外,看到司
  法官员彰显独立地位的又一思路。这本书开篇第一个拔剑自刎的是晋
  文公的首席大法官(理)李离。李离手下的官员错判了一个人的死刑。
  李离将自己关押起来并自判死罪。文公说:“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
  ”下令赦免他。李离说,“我坐在首席大法官的位置上,不曾把我的
  职位拿出来和下属分享过,我的薪水最高,也不曾拿出来和下属分享。
  现在发生了错判,却要把责任推到下属的身上。哪里有这样的道理。”
  这个思路有些像“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度。我在别处的文章批
  评了这个做法。法院院长因本院发生的错判引咎辞职,是与现代司法
  法官独立的价值格格不入的,并在程序上与现代司法体制背道而驰。
  但在晋文公的时代(也许包括今日),司法作为一个与行政迥异的系
  统在整体上的独立还远远不够。倘若引咎辞职(自裁)的举动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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