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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后记:几点感想
  英国的普通法是在诺曼征服后,一系列偶然事件的推动下,逐渐形成的。其中,并没有什么刻意的设计。甚至,法律本身也仅仅是国王中央集权化的一种副产品。大多数的法律,最初仅仅是一些应急的措施,但是,当我们事后重新审视这些偶然事件时,却发现他们形成了一条普通法发展的脉络——正是在各种权力(国王和封建领主、国王和地方官员、国王和教会)的互相斗争过程中,普通法得以产生。但其产生后,却具有了自己的生命,自己独特的生命。所以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便是,为什么最初作为国王集权工具的普通法,最终成为议会手中用以反对国王的有效工具?
  在叙述诺曼征服对英格兰法律的影响过程中,我发现,普通法的产生过程同时也是国王和封建领主、国王和教会、教会和地方封建领主之间的斗争和妥协的过程。没有任何一方敢于声称自己的绝对权力,尽管人们通常将诺曼底和诺曼诸王统治模式称为专制主义(absolutism),但他们从来没有达到那种独裁式的专制,在诺曼底,有类似于贤人会议的机构制约着诺曼公爵,而在英国,则有教会和封建主的双重制约,这些,我们只要想一想大宪章以及亨利二世和贝克特之争就一目了然了。
  诺曼征服及其后诺曼诸王统治时期,恰好是我国的宋王朝统治时期。然而,当我们将二者进行比较时,便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原本在发展水平上远远高于他们的我们,在后来的发展中,却逐渐落后于他们,这其中有何奥妙?且不提那早已经众所皆知的四大发明,单从国家制度方面来比较,11世纪的宋朝也远远高于同时期的英格兰。当威廉一世还依赖于其骑士以组成国家军队时,我们的宋太祖早已经通过陈桥兵变、杯酒释兵权等措施成功的建立了一支庞大的常备军——禁军;当威廉一世还依赖于地方的领主和郡守等来维持秩序时,我们的宋朝皇帝已经能够熟练的运用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员,进行帝国的统治;当威廉一世及其继承者还在为教会而烦恼不休时,我们的君主们早已经作为“天子”享有了理论上的正统性;当威廉一世及其后世还巡回于各地以就食和督察王国官吏时,我们帝国的皇帝早已经居住在富丽堂皇的汴梁和临安的宫殿中悠哉游哉了,监察百官的职责自然有专门的官员负责。可为什么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完善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中却无法产生出西方近代的法治、民主和科学技术?黄仁宇先生曾断言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帝国,其统治模式发展到最后已经僵化,以至于失去发展的活力,剩下的只是如何去维持已有的秩序[64]。可是,和后来18、19世纪的德国、法国相比,中世纪的英格兰同样是一个早熟的国家[65],但就是这个早熟的国家,形成了以“司法理性”为中心的理性化的法律体系,并且率先走进资本主义,成为世界的领头羊。文化是否能够解决这些困惑?可文化本身又是什么?法律不也是文化的一个外在符号吗?或许,地理位置能够给出一些说明——如冯友兰先生通过对仁者爱山智者爱水的解释途径来解释中国传统哲学和古希腊哲学的区别之源,但或许,一切都是偶然。
  此外,关于法制史的研究方面,在写作此次论文的过程中,笔者再一次感到了资料的缺乏,而仅有的一些中文资料,除一些译著外,大都贫乏的可怜,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史实都被忽略。其所借鉴的资料,大都是一些三手的资料,如比较法著作——从他们的引注上面可知,这是否是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但在笔者所参考的英文著作中,梅特兰等大师所用资料之详实,态度之认真,都已经到了令人叹为观止的程度。杜甫曾经诗曰“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但我们的一些法律史学家,读书未及几卷,下笔也已经有如神助,只是不知其产品是否耐用。唯一可惜的只是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诺曼征服作为西方中世纪史上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其对英国社会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和其他影响密切联系的环节。这样一个大的问题,显然不是本文这样一篇小文章所能够详述。笔者的论述由于材料的限制不够深入——例如具体的土地制度方面、司法机构方面[66],这无疑使得笔者论述如蜻蜓点水,又如隔靴搔痒。但作者试图将诺曼征服放到整个社会的变革中去理解,或许也不失为一条研究进径。此外,笔者在论述过程中所引用得大量材料,或许也可以给此方面的研究者以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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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参考资料:
  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31页,陈叔平  刘城  刘幼勤  周俊文译,陈叔平校,中国人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88—9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高岱:《英国史纲要》39页,内部版
  蒋孟引主编:《英国史》45-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伊.勒.伍德沃德:《英国简史》,王世训 译,杨自伍 校,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蒋孟引:《蒋孟引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尧:《世界历史  中古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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