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限于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热情不是很高,代理制度相对不发达,对相关的诉讼常识,一般人又知之甚少,有的当事人到了法庭甚至不知道应坐到什么席位上。(常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激动地讲:“我既没杀人,又没有放火,为什么要坐到被告席上。”)但是,“一步到庭”的程序规则却是非常复杂而又高度专业化的,它将庭审分为几个相对固定的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当事人做出合乎规则的诉讼行为。虽然程序价值就是体现于这些具体的诉讼阶段与规则之中,但它却可能使一个缺少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现实中,庭审常常因此而成为一场诉讼常识的“初级培训班”,法官不得不经常提醒、帮助当事人完成本应由他们自己做的事,而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极易因为其缺少相应的诉讼技巧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样,本来程序的公正、效率等价值已被大打了折扣。
4、不利于庭前或庭上的调解。当前“一步到庭”的实际做法基本上消灭了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为双方当事人与法官这三者之间根本就缺少接触的机会;而在正式的开庭中,调解的基础也常被破坏,庭审的基本模式便是将双方当事人对抗性的主张客观地反映出来,通过各方的陈述与辩论、举证与质证使法官能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作出判断,因此整个庭审其实就是双方主张与举证的对抗,而它的各种程序与规则都是为最终的判决服务的,这种情形下,针锋相对、唇枪舌剑、锱铢必较的当事人之间还谈何“互谅互让”的调解基础。所以说,“一步到庭”在具体操作上忽视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所有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一步到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问题来至于它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失误与粗糙,因此在坚持“一步到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是唯一的解决之策。
分析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感觉到在“一步到庭”的实施过程中有着某种改革初期所特有的偏激情绪,具体而言,“一步到庭”被错误地理解为“一切到庭”,强化庭审功能等于最大限度地弱化以至取消庭外作用,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去除这些偏激情绪,正确理解“一步到庭”的真实含义。从程序设计的角度出发,参照国外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民事诉讼准备程序,是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并能更好地实现“一步到庭”。所谓准备程序应理解为为“一步到庭”作充分、有效的庭前准备,并不涉及、代替庭审的主要功能,它的主要作用是:归纳争点,整理证据,但不对事实、是非等实质问题作出判断;它的辅助功能是向当事人解释庭审规则,指导诉讼,并争取调解。将整个诉讼分为准备程序加上一次集中、连续的开庭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立法潮流,在这一点上,甚至两大法系的观念与做法也日趋接近,其主要的代表国家都存在着明显的诉讼准备程序。例如:美国的发现程序(discovery)和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德国的“早期第一次期日方式”、日本的“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式”①。而在这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却存有明显的漏洞,这也是造成旧有的审理模式中,庭审功能前移的诱因之一,也是“一步到庭”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如果我们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相继建立起能够适应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不但能为“一步到庭”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更可以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在基本结构上更趋科学、合理、完整,可以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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