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侵权责任之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侵犯著作权之责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的规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本文讨论的是网上版权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方式。
根据
著作权法第
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网上版权侵权者来说,这几种责任方式同样适用。下面将通过与国外的一些救济方式的比较,就我国这方面立法需要完善之处展开讨论。
1.有关提供信息的责任
这是少数几个国家在最近修订
著作权法时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提供侵权复制品的来源及传播渠道。这项救济手段对网上版权的侵权救济十分重要。侵权责任人有义务提供关于侵权行为的信息,否则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版权人常常会因为网络信息的易删改性而束手无策,唯一的办法只有事先作好证据保全,这对于一般公民来说要求太高了些。因此,只有赋予侵权人提供侵权信息的责任,才能使版权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2.关于禁令
欧美国家的禁令是司法当局依职权采取或依受害人申请而采取的一项制止侵权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通常包括临时禁令、永久禁令、扣押禁令、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物及制作它们的设备令。笔者认为在网络侵权是最值得借鉴的是临时禁令,网上对作品的违法使用是一种持续性、跨地域的侵权,尽快停止侵害是版权人最关心的问题,而我国法中的“停止侵害”是指在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责任成立时才对责任人适用的责任方式,而禁令只需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就可适用,不仅包括直接侵权行为,而且包括间接侵权行为(ISP侵权行为)。这种救济方式有利于尽可能减少版权人的损失,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造成其损失的扩大。
(3)关于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侵权救济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及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有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2日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的请求》答复函指出,在确定侵犯版权的赔偿数额时可按以下两种标准计算。一是以侵权行为给版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二是按版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遵守的是填平原则,即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为考虑的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