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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

   二、简易程序的两个模式
  (一)辩诉交易
  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通过这种协调和交易,被告人放弃获得对抗式审判的权利,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这样就使案件不经法庭正式的审判而得到迅速处理。  辩诉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关于控罪方面的交易(charge  bargain) ,  二是关于判刑方面的交易(setence  bargain)。在前一种交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将起诉书中记载得多项罪状撤销其中一项或多项,以促使被告人对其余挖罪作出有罪答辩。同时,检察官也可以将起诉书中唯一的一项较重的罪换成较轻的罪,但条件是被告人必须承认犯有后一罪行。在后一种交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提出对答辩有罪的被告人使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这种建议的刑罚往往与被告人的控罪不相适应。
  尽管答辩交易有其是否合宪、合理的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看到它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法庭审判而获迅速处理,解决了刑事案件积压、司法拖延的问题。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即使将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17] 可以说,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没有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18]
  (二)处刑命令程序
  处刑命令程序(the  penal  order)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一些简单、轻微案件中所适用的简易刑事审判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法院或法官只对检察官提出书面申请和案件进行审查即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轻微刑罚,而不再进行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目前,这种简易程序被德、法、日、意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处刑命令程序以检察官向法官提出适用处刑命令的申请开始。申请书中必须详细记载案件的情况以及对其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据此决定是否发布一项处刑命令。法官如果决定发布处刑命令,只能按照检察官申请书中所要求的适用刑罚。如果拒绝发布处刑命令,必须将案件移交法庭进行正式审判。在法官按照检察官的申请发布处刑命令后,被告人既可以接受,又可以拒绝这一命令。如果拒绝,就应将案件移交法庭正式审判。
   三、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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