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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㈢

  从表面上看,法只是规定着人的部分行为,但在实质上,却是在规定着人的全部行为。任何一种社会活动、任何一个行为,要么它是合法的,要么它是违法的,不存在中间状态。一切行为、一切社会活动都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一)建立国家、设置社会组织机构的行为,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例如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九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对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做出了规定;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才决定了国名、国都、国歌、国旗和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十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是根据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任命了总理、中央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最后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除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还有一条在当时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法规则,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做出妨碍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建国活动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当时的武装部队所施加的严厉的人身压力。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和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行为,始终处在这一法规则以及那些条例、共同纲领、组织法、决定等全部法规则系统的规定范围之内。
  (二)立法活动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立法活动,特别是某一社会系统建立之初的立法活动,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但实质上,这种活动正是首先由表现着多数人意志的基础法律做出规定的,此外,普通法律还规定了谁为立法者。这些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有些是不成文的,如我国建国初期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法规则;更多的是成文的,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部分法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西方国家约束立法活动方面的法律还会更复杂和更多一些。所以,立法活动绝不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外,相反,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以法为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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