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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精神(4.3)

  72 法律实证主义明确拒绝在法的定义中加入正义的因素,虽然它并不排斥以正义名义对适用法的批判。而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如果不给法的定义中加入正义的内容,意味着毫无正义的东西也可以成为法,那么法和国家就和强盗没有什么分别了。前注[50],P140,P144。
  73 以权力制约权力,实行三权分立,这是从政治形式上谈“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确立法治的基础,这是从法律内容上谈“制约权力”,这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容也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保障,如“依法行政”等。
  74 政策虽然也是为证成一定的规则服务,但它不同于原则的地方在于:1、政策所考虑的是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下的特定社会,而原则可考虑的则是不论什么样的社会,只要这个社会需要成为法治的社会;2、政策是从“公共性”角度着眼,讨论权力干预的必要性,而原则则是从“个体自由”角度着眼,讨论权利制约权力的必要性。原则而不是政策,是和权利相联系着的。
  75 参阅前注[55]。
  76 诺兹克认为即使有分配正义,那也只是将一个人通过交换或占有无主物而获得的财产归属于他,因此诺兹克认为分配的正义与否就看它是如何形成的。本文赞成诺兹克关注分配是如何形成的态度,因为它将自由放到了显著的位置,但是本文又认为诺兹克的分配正义似乎只是一系列矫正正义的链索,而不是作为矫正正义的起点,所以本文说诺兹克似乎认为矫正正义就足以应付。诺兹克注重财产权的历史原则,可是没有一个财产权能够完全通过追溯历史而得到解决,必须人为设置一个起点或直接以现实的分配为起点,因此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人们某些现实的需要,进行平等分配。参阅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P158-159。[美]麦金太尔著,龚群、戴扬毅等译:《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P308,P313。
  77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P406。
  78 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P183-187。
  79 从这个意义上说,消极自由离不开个体对于生产资料和生产手段的产权,否则最后的自由仍会是空谈。参阅汪丁丁著:《在经济与哲学之间》,谈“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P146。
  80 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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