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曾经有这样一种违法行为,一些债主“对赖债”者“实行监禁直到还钱”!这是违法,可如果监禁的“主体”是政府的监狱的话,这是多么利国利民的好事啊!
诸葛亮在蜀时由“刑重”而引起异议,对这些“见识浅薄”之人,诸葛亮道出原因:蜀
刑法荒废久矣,威刑不肃!也就是说松久了,是该紧的时候了!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文革,简直是没有法纪了,在“无法无天”的历史背景下,特别是经济活动由于一直是计划经济体制,法制观更差,现在经济活动秩序的混乱是因为“扬善惩恶”太松了,很多对违法活动的查处松、松、松!!!!很多人怪执法不严,可笑,之所以执法不严,还不是对“不严格执法者”没有处罚具体规定,如果对肆意践踏自己职责的人明确规定,我说的是“明确”(否则震慑对违法活动的防范作用将难以体现)“永不叙用”,看几个人敢不“兢兢业业 ”?!其实,对于执法者的“规范”极为重要,尤其要达到“法不重无以震恶省过”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保证“法不慎无以佑善止滥!”得到贯彻执行的先决条件!古人讲的“严明”!“严”即指“刑重”,“明”讲的是“刑慎”!要想规范好秩序,“严”是不可避免的!但正如两味中药,只用其一,巨毒无比,但两味合用,则是治病圣药一样:如果只“严”,不“明”的话,必定“人民不可重负,囚徒盈野”,如秦王朝!为什么这样呢?这是因为,如果草率量刑,这等于增加了“遵纪守法”者受到“刑”打击的几率,本来“法”的目的就是告诉人民“什么该做”,“刑”就是告诉人民“什么不能作”,这样用“法”作引导,用“刑”作护卫(把人的行为打回到正道上),时间长了,人民就会养成习惯,从而达到自觉!{如欧美国,那现在令一些“自卑”的国人羡慕的“良好公德”:哼哼,别以为他们天生这样,这是在他们数百年“严刑重法”(即使现在他们的法对违法者的惩罚也不可谓不严厉) 的规范下,而产生的教化结果,逐步使他们的人民养成了自觉守法的习惯!},可如果执法的时候,由于对执法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刑”不严而导致执法时懈怠等原因造成的不“明”:也就是“为善”挨“刑”,为“不善”也挨“刑”,这样造成人民“无所适从,不知到该做什么”,必然导致混乱!而此时“刑”又颇重,必然对“尊法”者的打击也重(指主观上或客观上误判时)!那既然“法”重有可能混乱,松些不好吗?关键是“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人类的本性!只要有一个人的“违反秩序”的行为得不到“迅速果断”的惩罚,更重要他因此得到了“丰厚回报”(一般情况下,违法都能获得短期的利益),那就是使每一个知道这件事的人“气愤不已”,同时又“羡慕不已”,从而“跟风效仿”!越早以“对违法者”严厉的打击,而不是空洞的说教让人们知道“不能这样干”,越能制止这种风气!越狠的打击,越能短时间的控制秩序!其实,很多违法者,并不是想这么干,而是别人这么干,他不得已,所以只有在“重刑”的震慑下,这样的“证明法制严重败坏”的最致命的借口“他这么干,你怎么不管”中的“他”出现的几率才会小下去,只要威慑足够,没几个人会承受这种“重刑”,就象“悬崖虽然极危险,可又有几人掉下去呢?”,而“轻刑”却会“引诱”“成山成海”的人堕落人“侥幸”的陷阱中……